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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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慧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偵字第25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慧君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
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之犯罪
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30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
├────┬───────────────┬─────────┤
│編號│物品│價值│
├────┼───────────────┼─────────┤
│1│紅豆水1罐│新臺幣35元│
├────┼───────────────┼─────────┤
│2│真飽涼麵1碗│新臺幣40元│
├────┼───────────────┼─────────┤
│3│杜雷斯保險套2盒│新臺幣3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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