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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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原告 蔡期山 訴訟代理人 陳育萱 律師複代理人 卓昭維 被告 蔡季辰
蔡玫伶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王映雯 律師 紀卉芸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6關於「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路○○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所載。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