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5號原告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明綸 訴訟代理人 廖明珊 原告 煒盛廢水 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被告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複代理人 張馨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命被告提出文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將「苗栗縣後龍鎮水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工程(含三年試運轉操作維護)」(採購案編號:03083a)辦理估驗計價第一期至第五期文件,包含原告申請估驗文件、被告辦理估驗計價審核退件相關函文提出於本院。
理由
一、按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四、商業帳簿。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訴訟主要爭點之一為被告有無以不正當情事延宕估驗計價流程,實際上造成延宕因素為何,兩造既有爭執,即有透過調查系爭工程歷次估驗相關文件,包括原告提交申請估驗及補正文件、監造單位審查、通知補正及認可轉呈被告往來函文含附件、被告退件通知補正文件、核可文件以查明事實等語。本院審酌上開文件內容部分為被告於訴訟程序中所引用,且上開文件與認定被告是否有遲延估驗計價情形密切相關,核屬重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工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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