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施惠齡 被告 魏鴻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70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佳穎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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