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2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2910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子軒 即 帝凡 餐廳、 曾彥祥 、 孫韋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孫韋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