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55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RANDONONGSINGHENG
住00-0-0PUNCAKERSKINE,JALANFETTES00000P.PINANGGEORGETOWNBRANDONONGSINGHENG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判決正本製作日期所記載之「中華民國113年12月29日」部分,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正本製作日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正本之製作日期,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李謀榮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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