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 蔡安妮 原告與被告 李美月 等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