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 張玲卿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
杜海容 律師被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原告與被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核發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3,000=4,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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