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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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2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許惟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11年08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2025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1907元許惟霖自民國113年04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291567元許惟霖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3%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291567元許惟霖自民國113年0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