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646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仲彣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黃仲彣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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