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
個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給付違約
金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上者,按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
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