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38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玉雪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7566號),本院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866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詹玉雪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台,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如下:詹玉雪曾於民國96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於96年12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與 林秀珠 (業由本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266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在案)共同基於反覆實施賭博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聯絡,自99年7月1日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99年1月某日起),提供位於臺中縣○○鄉○○街○○巷○弄○號處所,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以互換牌支之方式,與林秀珠共同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選號碼與之賭博財物。其賭法係由賭客傳真簽單向詹玉雪簽注,每注為新臺幣(下同)100元,倘該次賭客簽注金額甚鉅,詹玉雪便將其所收取之部分賭金,再轉而向上游組頭林秀珠簽注,以分散風險。「香港六合彩」係以核對每星期二、四、六之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6組號碼為準,凡賭客簽中香港六合彩之2個組合號碼(俗稱二星),可得57倍之彩金,簽中3個組合號碼(俗稱三星)可得570倍之彩金;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歸詹玉雪及林秀珠所有,以此方式從中牟利。迄99年7月22日19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詹玉雪所有供上開賭博所用之傳真機1台及非其所有【乃 陳汶慶 (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在案)所有】之六合彩下注單1張、開獎資料單1張,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詹玉雪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二)同案被告陳汶慶及共犯林秀珠於偵查中之供述。
(三)現場照片3張、通聯調閱查詢單2份。
(四)傳真機1台扣案可稽。
三、被告與共犯林秀珠2人間就上開賭博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查被告曾於96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於96年12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其前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前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扣案之傳真機1台,為被告詹玉雪所有供前開賭博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聲請意旨認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容有誤會。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條、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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