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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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62號聲請人 林敏鎔 上列當事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林敏鎔(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林兆剛 (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1年12月10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及民法第10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與養父林兆剛成立收養關係,養父於民國81年12月10日死亡,並有子嗣,聲請人業已成年,欲回復本性,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終止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與林兆剛成立收養關係,而林兆剛已於81年12月10日死亡,並有子女傳遞香火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並表示養父林兆剛死亡時,其並未繼承遺產,因生父並無子嗣,而養父尚有三名子女可傳遞香火,故聲請終止與養父間的收養關係,此有100年4月27日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稽。
又聲請人之生父母均已死亡,聲請人養家之兄弟及妹 林炎重 、 林敏良 、 林梅花 亦出具同意書一紙,表示同意聲請人終止與林兆剛之收養關係及回復與本家親屬關係,有同意書附卷可參。從而,林兆剛既已死亡,亦有子嗣,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林兆剛之收養關係,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