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853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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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85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易字第28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澤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99年度偵字第11590號),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德寬書記官陳貴卿通譯陳郁倢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永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且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即自民國壹佰年壹月貳拾日起每月壹期共拾壹期,每月之貳拾日按期給付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最後一期壹佰年拾壹月貳拾日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永澤自民國(下同)93年7月6日起至98年3月14日止,任職於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人壽,並自98年6月1日起,更名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安泰人壽之籌備主任,負責招攬保險業務及為保戶收費服務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上開職務之便,於97年10月某時,在臺中市○○路某處,將其代收保險投保戶 林慧茹 用以繳交安泰人壽富貴分紅終身壽險(保單號碼為Z000000000-00號)及靈活理財變額保險(保單號碼為Z000000000-00號)之續期保險費用,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8萬元之支票2紙,均侵占入己挪為私用而未繳予安泰人壽。嗣經林慧茹於98年間向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繳費情形後,始發覺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四、附記事項:林永澤侵占全部款項為新台幣(下同)貳拾捌萬元,已於99年12月29日前,陸續清償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尚有壹拾陸萬元未為清償。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陳貴卿法官張德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