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98年度司催字第1279號聲請人 蔡詩輔 (即 蔡陳玉 之繼承人)
洪蔡碧碧 (即蔡陳玉之繼承人)簡 蔡雲霞 (即蔡陳玉之繼承人) 陳蔡鏋鏋 (即蔡陳玉之繼承人)兼上列一人代理人 陳蔡冰冰 (即蔡陳玉之繼承人)聲請人 蔡純純 (即蔡陳玉之繼承人)
蔡嫣嫣 (即蔡陳玉之繼承人) 蔡凱禮 (即蔡陳玉之繼承人)兼上列一人代理人 蔡煒禮 (即蔡陳玉之繼承人)聲請人 蔡慧娜 (即蔡陳玉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12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股票│1│1000│├──┼────────────┼───────┼──┼──┼──┤│00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股票│1│1000│├──┼────────────┼───────┼──┼──┼──┤│00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股票│1│1000│├──┼────────────┼───────┼──┼──┼──┤│00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股票│1│1000│├──┼────────────┼───────┼──┼──┼──┤│00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股票│1│1000│├──┼────────────┼───────┼──┼──┼──┤│006│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股票│1│77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殷振源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券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