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0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青慧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95年6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95年9月19日當庭宣示被告應自95年9月2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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