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