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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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99號聲請人甲○○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耀泉 律師
廖于清 律師 許碩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