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18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1818號

債權人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雅玲 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係位於桃園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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