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代表人 許永明 被告 黃健源 上列被告黃健源因贓物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碧玉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