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7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務人 姜雅芬 為債權債務關係,為維債權需調閱債務人姜雅芬之相關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鈞院106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卷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與債務人姜雅芬為債權債務關係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240號債權憑證影本等件為證,惟聲請人聲請閱覽之本院106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事件卷宗為姜雅芬與其他繼承人間之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並非當事人,雖其為該分割遺產事件之被告姜雅芬之債權人,然聲請人核與該案訴訟並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前開卷宗,要屬無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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