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62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244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266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608號原告 吳沛昇
張耀昇 劉秀莉 鐘馥安 被告 楊奕詳 上列被告楊奕詳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53號),經原告吳沛昇(112年度附民字第562號)、原告張耀昇(112年度附民字第1244號)、原告劉秀莉(112年度附民字第1266號)、原告鐘馥安(112年度附民字第1608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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