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誠
張鈞皓
新井豐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9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8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戌○、癸○○、申○○犯如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
戌○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元、癸○○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197元、申○○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098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附表一編號3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戌○(暱稱「翹翹」)、癸○○(暱稱「 小安 」、「神經病」、「 雪芙蘭 」)、申○○(暱稱「南洋炸雞」)、酉○○(暱稱「 瑪沙拉蒂 」,本院通緝中)、庚○○(暱稱「MAX」,另行審結)、壬○○(暱稱「Ss」)、未○○(暱稱「龍」)與 郭冠麟 (暱稱「雪崩」)、 黃冠霖 (暱稱「海賊王」、「蒙奇D 艾斯 」)等人,於民國000年0月間,各自先後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於通訊軟體Telegram中以「 胖丁 」、「高潮不斷」為暱稱之人(下稱「胖丁」)所主持之詐騙集團。由未○○引介之黃○瑄或郭冠麟、申○○取得人頭帳戶後,該人頭帳戶即輾轉交予壬○○或黃冠霖。由壬○○或黃冠霖提領款項後,再交款與第一層收水之庚○○、癸○○、申○○,層轉第二層收水之酉○○,再轉手至第三層戌○後,由戌○轉交予不詳之人。戌○、申○○、癸○○就如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分別與如附表一、二分工模式所示之人及其餘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對如附表一、二(不含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附表一之帳戶所有人因而交出帳戶,附表二之被害人先後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戌○、癸○○、申○○再以如附表一、二(不含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方式分工。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上述詐欺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遂行詐騙。戌○賺取車資至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申○○取得提領金額0.5%之報酬,癸○○取得提領金額1%之報酬。
理由
一、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參考司法院107年3月28日「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
(二)本判決所引以下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因當事人均未爭執,依上開原則,不予說明。
二、有罪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癸○○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被告申○○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警66號卷第50-82、98-113頁、偵79號卷一第327-329頁、本院卷二第8、55-56頁、本院卷三第285、293頁、本院卷四第9、18-19頁)、被告戌○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供陳在卷(警66號卷第2-24頁、偵79號卷一第233-234頁、本院卷二第152頁、本院卷三第243-
244、251-252頁)。並有證人即同案被告酉○○、庚○○、未○○於警詢、證人即同案被告壬○○、證人即共犯黃○瑄、黃冠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郭冠麟於警詢中之證述(警56號卷第1-5、7-21頁、警66號卷第25-49、83-97、114-1
28、153-180頁、警44號卷第1-12頁、他64號卷第141-143頁、偵79號卷一第421-422、445-447頁)、黃○瑄手機數位鑑識資料(警56號卷第41-44頁)、黃○瑄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他64號卷第39頁),及如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證。被告癸○○、申○○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戌○於本院審理中雖辯稱:我不知道是詐騙的,我想說可以賺固定的車資,沒有想那麼多云云(本院卷三第254頁)。然酉○○於警詢時證稱:
我都將向庚○○、癸○○、申○○收的款項匯整好後,會把款項交給臺灣總收水戌○,他是主要對廈門機房的聯絡者等語(警66號卷第36頁)。癸○○於警詢時亦證稱:我們依照酉○○指揮做事,酉○○會把總贓款交給總收水戌○,他是臺灣詐欺集團重要幹部,也是主要對澳門水房的主聯絡者。我的上手酉○○會在群組詢問總收水戌○今日的工作地點,酉○○告知我們後,就會選定飯店入住等語(警66號卷第61、63頁)。顯見被告戌○在該詐騙集團中之位階,相較於親自提款之被告壬○○、收受壬○○轉交款項之第一層收水即被告庚○○、癸○○、申○○、收受被告庚○○、癸○○、申○○轉交款項之第二層收水即被告酉○○為高。至少係擔任已知之總收水角色,其對於詐騙集團詐欺後之層層轉交款項之分工方式,顯然知之甚詳。況由被告戌○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每次收錢的地方不一定,看對方約在哪裡,如果在嘉義,有幾次是約在交流道附近。交錢的地方都在車上,我開車到了一個點,對方會上我的車,交錢的地方不固定,車資是跟「胖丁」算,我交錢的那個人,會再把車資給我。酉○○會交錢給我,但因為都是晚上,所以我不確定是不是都是酉○○拿錢給我。跟我收錢的人我不認識,每次也不一定同一個人等語(本院卷三第244、252頁)。由被告戌○所述上開顯然異常之收款、交款方式,其對於其所收受之款項係詐欺取財之款項,及收款、交款係在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實難諉為不知。是以,被告戌○、癸○○、申○○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1、核被告戌○、癸○○、申○○如附表一編號1、2所為,均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所為,均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公訴意旨認被告3人所犯上開各罪,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然被告3人均表示對於詐騙集團成員內有未成年人乙情並不知情,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3人對上情明知或可得而知,爰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2、被告3人與如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分工模式欄位所載之人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且就附表二部分,分別係以一行為對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各同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斷。被告3人如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對不同被害人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3、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16日生效,修正前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是依修正後之規定,被告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能適用該條項減輕其刑。查本案被告戌○於偵查中否認犯罪,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其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故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癸○○、申○○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爰均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4、爰審酌被告3人於國家大力查緝詐騙集團下,猶仍為圖己利,擔任詐騙集團收水角色,參與該詐騙集團之分工,使詐騙集團成員順利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且對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詐取財物後,使渠等詐欺取財之利益得以實現;被告3人均非第一線提款之人,較第一線取款手、取簿手更不易為警查獲,被告癸○○、申○○係第一層收水,而被告戌○係擔任第三層收水,其層級顯然較被告癸○○、申○○高且核心;被告癸○○、申○○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犯行,被告戌○除曾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為認罪表示外,其餘均否認犯罪;被告戌○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花店上班,與父母同住,需扶養父母;被告癸○○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先前做太陽能板,已婚,有1名未成年小孩;被告申○○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之前從事搭鷹架工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3人如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所示之刑。
5、被告等人所犯本案各罪,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其有其他案件尚在偵查或審理中或可合併定執行刑,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爰不於本案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被告戌○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我是賺車資,這樣算下來差不多有3萬元(本院卷三第244頁)。被告癸○○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的報酬是當日總收水之1%等語(本院卷三第285-286頁)。被告申○○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的報酬是0.5%等語(本院卷四第19頁)。就被告癸○○、申○○之報酬,自被害人匯款金額與提領金額中之低者計算,被告癸○○之犯罪所得為8197元(819725*1%)、被告申○○之犯罪所得為4098元(819725*0.5%),與被告戌○之犯罪所得3萬元,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各追徵其價額。
三、不另為無罪部分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3人就參與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領取金融卡之包裹上繳之分工行為,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然查,領取上開帳戶金融卡時,無積極證據可認該帳戶內已有其他犯罪所得或利益,得以透過該帳戶掩飾或隱匿,則被告等人參與領取帳戶金融卡之分工行為本質上僅係為獲取詐欺犯罪所得,本應視為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分,且被告3人亦未有其他行為合法化該犯罪所得之來源,仍可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性,其整體犯罪流程(詐得帳戶資料部分)均無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可疑犯罪資產之情事。是被告3人上開所為,自難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相繩,是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3人前經認定有罪之詐欺取財犯行間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無罪部分公訴意旨又以:被告3人就如附表一編號3所為,涉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嫌等語。然就附表一編號3之帳戶所有人戊○○,因本次提供帳戶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76號判決認定幫助犯洗錢罪確定,有上開判決書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三第213-222頁)。戊○○既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檢察官又未提供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戊○○係因受詐欺而交付帳戶。則戊○○是否為本件詐欺取財之被害人,實有疑問。經綜合評價後,仍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認定,既無法證明被告3人犯罪,揆諸前揭條文及判決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應為被告3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俊良移送併辦,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錄論罪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交付帳戶交付時間領取時間分工模式證據所處之刑詐騙方式交付地點領取地點1巳○○110年6月9日某時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10年6月9日21時許110年6月12日12時44分許收簿手:黃○瑄車手兼收簿手:壬○○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庚○○、癸○○、申○○第2層收水:酉○○第3層收水:戌○巳○○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交貨便貨態查詢系統畫面截圖、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照片(警56號卷第53-56頁、警66號卷第331、477-482頁)戌○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申○○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癸○○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假家庭手工求職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神林門市嘉義縣○○鄉○○村○○路000號統一超商世川門市2甲○○110年6月9日19時23分許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10年6月9日22時38分許110年6月12日11時18分許收簿手:黃○瑄車手兼收簿手:壬○○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庚○○、癸○○、申○○第2層收水:酉○○第3層收水:戌○甲○○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統一超商寄件查詢畫面截圖、臉書社團廣告、LINE對話紀錄截圖、土銀、郵局、玉山存摺封面、提款卡照片(警56號卷第45-48頁、警44號卷第22頁、警66號卷第331、334-338、473-476、481頁、偵79號卷二第155-164頁)戌○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申○○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癸○○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假家庭手工求職宜蘭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員泰門市嘉義縣○○鎮○○里○○0號統一超商大埔美門市3戊○○110年7月2日9時30分許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10年7月6日22時35分許110年7月8日23時30分許收簿手:郭冠麟、申○○車手:黃冠霖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庚○○、癸○○、申○○第2層收水:酉○○第3層收水:戌○戊○○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交貨便貨態查詢系統翻拍照片、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44號卷第19-23、27-30、33-40頁、警66號卷第339頁)假貸款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雅廣裕門市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國門市
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提領時間/金額分工模式證據所處之刑詐騙方式提領地點1亥○110年6月11日15時54分許起110.06.12-18:59-5萬元同日19:00-00000元巳○○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06.12-19:00-00000元同日19:00-00000元同日19:00-00000元同日19:00-00000元收簿手:黃○瑄車手兼收簿手:壬○○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庚○○、癸○○、申○○第2層收水:酉○○第3層收水:戌○亥○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警66號卷第195-197、331-332頁)戌○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申○○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癸○○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嘉義市○○路000號京城銀行ATM假退費真詐財110.06.12-20:08-3萬元110.06.12-20:00-00000元同日20:00-00000元嘉義市○○路000號凱基銀行嘉義分行ATM2丙○○110年6月12日18時30分許起110.06.12-20:00-00000元同上110.06.12-20:00-00000元同日20:00-00000元收簿手:黃○瑄車手兼收簿手:壬○○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庚○○、癸○○、申○○第2層收水:酉○○第3層收水:戌○丙○○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ATM交易明細表照片(警66號卷第207-208、216-217、332-333頁)戌○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申○○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癸○○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錯誤操作取消扣款嘉義市○○路000號凱基銀行嘉義分行ATM3辛○○110年6月11日某時起110.06.13-00:10-5萬元同上110.06.13-00:00-00000元(共2筆)同日00:15-9005元收簿手:黃○瑄車手兼收簿手:壬○○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庚○○、癸○○、申○○第2層收水:酉○○第3層收水:戌○辛○○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手機通聯紀錄截圖(警66號卷第221-224、231-233、240-245、333-334頁)戌○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申○○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癸○○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嘉義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南嘉義分行ATM解除按月扣款110.06.13-00:25-3萬元同日00:00-00000元110.06.13-00:00-00000元同日00:00-00000元00:00-00000元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新榮分社ATM110.06.13-00:30-205元嘉義市○○路000號凱基銀行嘉義分行ATM4辰○○110年6月12日16時34分許起110.06.12-16:00-00000元同日16:00-00000元同日17:00-00000元甲○○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06.12-17:05-5000元、6萬元同日17:07-6萬元同日17:00-00000元收簿手:黃○瑄車手兼收簿手:壬○○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庚○○、癸○○、申○○第2層收水:酉○○第3層收水:戌○辰○○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手機通聯紀錄截圖(警66號卷第250-252、257-258、334-335頁)戌○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申○○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癸○○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取消重複訂單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站前郵局ATM5己○○110年6月12日16時18分許起110.06.12-16:00-00000元同上110.06.12-17:07-6萬元收簿手:黃○瑄車手兼收簿手:壬○○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庚○○、癸○○、申○○第2層收水:酉○○第3層收水:戌○己○○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轉帳成功簡訊通知截圖、手機通聯紀錄截圖(警66號卷第262-265、272、335、338、頁)戌○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申○○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癸○○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站前郵局ATM解除高級會員設定110.06.12-17:00-00000元110.06.12-17:00-00000元嘉義市○○路000號京城銀行ATM110.06.12-17:00-00000元甲○○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06.12-17:00-00000元(共2筆)同日17:18-7505元嘉義市○○路000號玉山銀行ATM6丑○○110年6月12日15時12分許起110.06.12-16:00-00000元甲○○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06.12-16:00-00000元同日16:00-00000元同日16:00-00000元收簿手:黃○瑄車手兼收簿手:壬○○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庚○○、癸○○、申○○第2層收水:酉○○第3層收水:戌○丑○○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66號卷第276-278、286-287、336頁)戌○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申○○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癸○○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解除高級會員設定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站前郵局ATM7卯○○110年6月12日16時3分許起110.06.12-16:00-00000元同日16:43-7123元同上110.06.12-16:00-00000元同日16:00-00000元同日16:00-00000元收簿手:黃○瑄車手兼收簿手:壬○○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庚○○、癸○○、申○○第2層收水:酉○○第3層收水:戌○卯○○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手機通聯紀錄截圖(警66號卷第294-296、300-301、336-337頁)戌○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申○○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癸○○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取消重複扣款嘉義市○○路000號凱基銀行嘉義分行ATM8丁○○110年6月12日16時40分許起110.06.12-17:00-00000元甲○○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06.12-17:00-00000元同日17:00-00000元同日17:00-00000元收簿手:黃○瑄車手兼收簿手:壬○○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庚○○、癸○○、申○○第2層收水:酉○○第3層收水:戌○丁○○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台新存摺封面影本、手機通聯紀錄截圖(警66號卷第305-308、313-316、337-338頁)戌○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申○○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癸○○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嘉義市○○路000號玉山銀行ATM取消重複扣款110.06.12-17:31-9123元110.06.12-17:43-9005元嘉義市○○路000號京城銀行ATM9子○○110年7月10日14時許起110.07.10-16:00-00000元戊○○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07.10-16:00-00000元同日16:00-00000元收簿手:郭冠麟、申○○車手:黃冠霖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庚○○、癸○○、申○○第2層收水:酉○○第3層收水:戌○子○○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中信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警44號卷第74-75、84、86頁、警66號卷第339-340頁)戌○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申○○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癸○○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臺南市○○區○○路000號板信商銀成功分行ATM取消錯誤轉帳交易110.07.10-15:00-00000元戊○○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07.10-15:14-2萬元同日15:15-1萬元同日15:17-2萬元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日盛銀行安平分行ATM10寅○○110年7月10日16時30分許起110.07.10-17:00-00000元同日17:00-00000元戊○○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07.10-17:00-00000元同日17:00-00000元同日17:00-00000元收簿手:郭冠麟、申○○車手:黃冠霖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庚○○、癸○○、申○○第2層收水:酉○○第3層收水:戌○寅○○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ATM交易明細表、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明細、手機通聯紀錄截圖(警44號卷第91-93、96-98、101頁、警66號卷第340頁)戌○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申○○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癸○○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臺南市○○區○○○路○段000號陽信銀行西華分行ATM取消錯誤扣款110.07.10-17:43-7901元110.07.10-17:50-8005元臺南市○○區○○○路○段000號陽信銀行西華分行ATM11乙○○110年7月9日19時許起110.07.10-14:00-00000元戊○○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07.10-14:54-2萬元同日14:56-9000元收簿手:郭冠麟、申○○車手:黃冠霖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庚○○、癸○○、申○○第2層收水:酉○○第3層收水:戌○乙○○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ATM交易明細表、郵局存摺內頁明細、玉山存摺內頁明細(警44號卷第106-114、134-136、140頁、警66號卷第341-342頁)戌○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申○○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癸○○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日盛銀行安平分行ATM取消重複訂單110.07.10-15:10-3萬元同日15:15-3萬元110.07.10-15:17-2萬元同日15:18-2萬元同日15:20-2萬元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日盛銀行安平分行ATM110.07.10-15:00-00000元110.07.10-15:00-00000元臺南市○○區○○路000號高雄銀行臺南分行ATM12午○○110年7月10日15時19分許起110.07.10-16:00-00000元同上110.07.10-16:00-00000元收簿手:郭冠麟、申○○車手:黃冠霖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庚○○、癸○○、申○○第2層收水:酉○○第3層收水:戌○午○○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警44號卷第145-146、150、152頁、警66號卷第342頁)戌○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申○○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癸○○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取消重複訂單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西臺南分行A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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