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2號上訴人 吳榮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文英 間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