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45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偉翔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
劉育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8413、8414號),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戴偉翔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1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12、14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戴偉翔(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檢察官另案聲請觀察勒戒)明知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硝甲 西泮 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A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等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2月2日凌晨3時許,在臺中市○○區○○○街○○號LOBBY夜店前之停車場,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發 」之成年男子,提供毒品抵償20萬元債務之方式,自阿發取得下列愷他命等毒品1批,並自斯時起,非法持有上開各式毒品。
二、嗣於106年3月17日下午5時50分許,經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 王奕斌 (警方另案偵辦)所承租之臺中市○○區○○○路○○號10樓之1租屋處執行搜索,當場查獲戴偉翔、 李冠賢 (本案另行審結)、王奕斌及 羅秉毓 (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另由警方移送偵辦)等人,並分別於上開租處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等處扣得戴偉翔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磅秤2只、K盤2只及IPHNONE行動電話1支(無SIM卡)等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戴偉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同案被告李冠賢分別於警詢及偵查時之指訴及證人王奕彬、羅秉毓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卷附現場照片暨扣案物品照片、戴偉翔所有行動電話照片、偵查報告、通聯調閱查詢單、刑案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60400301號鑑驗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扣案毒品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扣案毒品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1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卷一第78頁至第118頁、第125頁、第146頁至第147頁、第149頁至第159頁、第203頁至第204頁、第208頁至第216頁、第219頁至第222頁第
234頁至第237頁)可參。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可稽。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2-(4-bromo-2,5-dimethoxyphenyl)-N-[(2-methoxyphenyl)methyl]ethanamine、25B-NBOMe(2-methyl]ethanamine、25B-NBOMe)、硝甲西泮、 芬納西泮 、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甲苯基乙基胺戊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查被告所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2、13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編號3至8、11至12、14至15所示之物,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含三級毒品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2-(4-bromo-2,5-dimethoxyphenyl)-N-[(2-methoxyphenyl)methyl]ethanamine、25B-NBOMe(2-methyl]ethanamine、25B-NBOMe)、硝甲西泮、芬納西泮及愷他命、4-甲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編號9至10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確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且純質淨重均達20公克以上,分別有草屯療養院衛生福利部草療鑑字第1060400301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60036589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203頁、第208頁至第210頁、第219頁至第222頁、第234頁至第237頁)附卷可稽。是核被告戴偉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以毒品抵債之方式,自「阿發」取得上述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係以一持有毒品行為同時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
㈢、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為同條例第17條第1項所明定。而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者」,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破獲者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392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戴偉翔雖於偵查中供稱其毒品來源為綽號「阿發」之人,惟並未提供得以辨識「阿發」之真實姓名或年籍資料及聯絡方式,故無法就該部分犯罪事實予以追查,亦未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是以,被告既未供出毒品來源並因而查獲,即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前無不良前科紀錄,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行為年滿23歲,年輕識淺,明知上述毒品為法令列管之毒品,禁止持有,竟同意「阿發」以毒品抵債,而自「阿發」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含有第
二、三級毒品之錠劑、附表編號3至4之硝甲西泮、附表編號5之芬納西泮、附表編號6愷他命成分之香菸、附表編號
7至8所示之含有愷他命、硝甲西泮之軟糖、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數量甚多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附表編號12至15含有
二、三級毒品之毒咖啡包進而持有之,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受有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曾做過裝潢、機車行修理機車、水電工及類似直銷業務等工作,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本院卷第99頁反面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㈤、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編號1、2及13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4月2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鑑驗書2份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06年6月13日刑鑑字第1060036589號鑑定書1份(見偵卷一第203頁、第208頁至第210頁、第234頁至第237頁)附卷可參,上述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包裝上述毒品所用之外包裝袋,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當應整體視為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費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上揭毒品雖同時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但因其成分無法完全析離,既已諭知沒收銷燬,即無需另行諭知沒收其中之第三級毒品成分)。
2、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應認係違禁物。查獲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應依該條例第11條第5項處罰,持有之該項毒品,屬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違禁物,得依該款規定沒收(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99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12、14至15所示之物,經分別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及內政部警政鑑驗後,分別含有如附表所示三級毒品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2-(4-bromo-2,0-dimethoxyphenyl)-N-[(2-methoxyphenyl)methyl]ethanamine、25B-NBOMe(2-methyl]ethanamine、25B-NBOMe)、硝甲西泮、芬納西泮、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芬納西泮、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甲苯基乙基胺戊酮等成分,有該院106年4月2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及該署106年6月13日刑鑑字第1060036589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偵卷一第208頁至第210頁、第234頁至第237頁),是以,上述扣案之毒品,均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包裝上述毒品之外包裝袋,均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當應整體視為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費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3、至其餘扣案之IPHONE牌行動電話手機1支(無SIM卡)、磅秤2個、K盤2只,雖屬被告戴偉翔所有之物,但因與本案犯行無關,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萬益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數量及│鑑驗結果│驗餘淨重│鑑驗前純質│││編號│││淨重│││││││├──┼────────┼──────────┼────┼─────┤│1│甲基安非他命38粒│含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37.6311│(無)│││(黃色錠劑)│命及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公克││││(B0000000)││││├──┼────────┼──────────┼────┼─────┤│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0.6053公│(無)│││(橙色錠劑)│命及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克││││(B0000000)││││├──┼────────┼──────────┼────┼─────┤│3│硝甲西泮1瓶│含三級毒品2-(4-溴│0.7489公│(無)│││(B0000000;編號│-2,5-二甲氧基苯基)│克││││B9)│-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2-(4-bromo-││││││2,5-dimethoxyphenyl││││││)-N-[(2-methoxyp││││││henyl)methyl]etha││││││namine、25B-NBOMe(2││││││-methyl]ethanamin││││││e、25B-NBOMe)、硝甲││││││西泮│││├──┼────────┼──────────┼────┼─────┤│4│硝甲西泮1包│含三級毒品2-(4-溴-2│2.9186公│(無)│││(B0000000)│,5-二甲氧基苯基)-N│克│││││-(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2-(4-bromo-2,││││││5-dimethoxyphenyl)-││││││N-[(2-methoxypheny││││││l)methyl]ethanamin││││││e、25B-NBOMe)、硝甲││││││西泮│││├──┼────────┼──────────┼────┼─────┤│5│芬納西泮1包│三級毒品芬納西泮│1.8024公│(無)│││(B0000000)││克││├──┼────────┼──────────┼────┼─────┤│6│含有愷他命成分成│三級毒品愷他命│0.8216公│(無)│││分之香菸32支││克││││(B0000000)││││├──┼────────┼──────────┼────┼─────┤│7│含有愷他命之褐色│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4.8585公│(無)│││軟糖1包│西泮│克││││(B0000000)││││├──┼────────┼──────────┼────┼─────┤│8│含有愷他命之紅色│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1.5714公│5.4371公克│││軟糖1包│西泮│克││││(B0000000)││││├──┼────────┼──────────┼────┼─────┤│9│愷他命8包│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約│393.76公│386.04公克│││(編號A1至編號A7│98%│克││││、編號B6)││││├──┼────────┼──────────┼────┼─────┤│10│愷他命│編號B1:三級毒品愷他│0.21公克│0.30公克│││(編號B1至編號B5│命純度約88%│││││)├──────────┼────┼─────┤│││編號B2:三級毒品4-甲│0.54公克│4-甲基甲基││││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卡西酮0.67││││90%)、甲苯基乙基胺││公克;甲苯││││戊酮(純度約8%)││基乙基胺戊││││││酮0.06公克│││├──────────┼────┼─────┤│││(隨機抽取B3鑑定)│93.37公│編號B3至編││││編號B3至編號B5:三級│克│號B5:││││毒品愷他命純度約98%││91.65公克│││││││├──┼────────┼──────────┼────┼─────┤│11│愷他命2包│編號B7:三級毒品愷他│編號B7:│編號B7:│││(編號B7、編號B8│命純度約92%│8.61公克│8.06公克│││)├──────────┼────┼─────┤│││編號B8:三級毒品愷他│編號B8:│編號B8:││││命純度約95%│9.12公克│8.80公克│├──┼────────┼──────────┼────┼─────┤│12│含有4-甲基甲基卡│(隨機抽取B16鑑定)│(4-甲基│31.85公克│││西酮及其他微量第│含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甲基卡西││││及毒品成分之毒咖│卡西酮(純度約6%)、│酮)總純││││啡7包(編號B10│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質淨重:││││至編號B16)│西酮、芬納西泮、5-甲│1.91公克│││││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及非毒品成分││││││Caffeine│││├──┼────────┼──────────┼────┼─────┤│13│含有微量MDA及硝│(隨機抽取B17鑑定)│17.32公│(無)│││甲西泮之毒咖啡5│含二級毒品3,4-亞甲基│克││││包(編號B17至編│雙氧安非他命、三級毒│││││號B21)│品硝甲西泮及非毒品成││││││分Caffeine│││├──┼────────┼──────────┼────┼─────┤│14│含有4-甲基甲基卡│(隨機抽取B23鑑定)│9.74公克│(4-甲基甲│││西酮及微量愷他命│含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卡西酮(純度約2%)、││總純質淨重│││酮之毒咖啡3包(│愷他命、甲苯基乙基胺││約:0.21公│││編號B22至編號B2│戊酮(純度約3%)及非││克│││4)│毒品成分Bromoethcath││││││inone、Caffeine、4-││(甲苯基乙││││MPD、NM-2201││基胺戊酮)││││││總純質淨││││││約:0.32公││││││克│├──┼────────┼──────────┼────┼─────┤│15│含4-甲基甲基卡西│(隨機抽取B31鑑定)│28.75公│(4-甲基甲│││酮及微量硝甲西泮│含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克│基卡西酮)│││之毒咖啡2包(編│卡西酮(純度約2%)、││B30-B31總│││號B30至編號B31│硝甲西泮及非毒品成分││純質淨重:│││)│Caffeine││0.6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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