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88號上訴人 謝銘焜 被上訴人 葉綉惠
葉盈麟 邱繼正 楊瑠美 葉明勳 王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