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8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本院
107年度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第77條之18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所為107年度聲字第288號駁回抗告人所提聲請之裁定不服,並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提出「聲明異議、聲請迴避、聲請本件3位推事各罰60萬元給國庫買電等狀」,依上開規定,就抗告人所為聲明異議之部分,抗告人實係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應視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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