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03號原告 陳彥辰 被告 蘇炳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原告陳稱系爭不動產係其以新臺幣(下同)545萬元購買取得,系爭不動產業經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522萬元),該擔保債權總金額乃係金融機構依市場行情評估而得,通常會略低於系爭不動產真正市價,以免貸款將來無法獲得清償而受損,另有相類似不動產於民國104年1月間交易金額為578萬元,若依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物課稅現值核定系爭不動產交易市價,顯有遠低於市價而不當之情形;本院複審酌送請鑑價將大幅增加裁判費,對當事人未必較為有利,故依上開資訊概估系爭不動產交易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49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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