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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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又15日確定,並已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民國98年3月9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法矯司字第0980007038號函奉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6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6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佩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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