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7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寄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簡字第316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柏泓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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