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4025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司促字第 4025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0250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債 務 人 曾俊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曾俊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100年9月10日止累計81,295元整未給付,其中68,939元為消費款;10,556元為循環利息;1,8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40250號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曾俊智 │100年9月1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68939 │ │ │ │算之利息。 ││ │元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