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4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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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水利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049號原告甲○○被告經濟部代表人乙○○部長)住同訴訟代理人丁○○
丙○○戊○○上列當事人間因水利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2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曹瑞卿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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