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巫政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A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施毒│有一││苗│毒1│台│8││台│8││尚││用品│期年│7│栗│8│中│上9││中│上9││8未││第│徒一│至│地│偵8│高│4││高│4││執1到││一│刑月│3│檢││分│訴1││分│訴1││案││級│││署│毒86│院│││院│││執││││││22│││││││行││││││偵25││││││││├──┼──┼────┼──┼─────┼─┼───┼────┼─┼───┼────┼────┤│施毒│有六││苗││台│1││台│1││尚││用品│期月││栗│毒26│中│上5││中│上5││1未││第│徒│3│地│72│高│3││高│3││執0執││二│刑││檢│偵25│分│易1││分│易1││1行││級│││署││院│││院││││├──┴──┴────┴──┴─────┴─┴───┴────┴─┴───┴────┴────┤│註:一、甲○○現住苗栗縣竹南鎮海口里十九鄰保安林十四號。││二、該受刑人傳喚尚未到案,其另涉本署九十四年執字第二○號轉讓毒品案聲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刑中(但與本件兩案不能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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