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678號
原告 魏謙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00街00號0之0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維國 、 王勝男 、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下列事證到院:
㈠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之細項計算依據,及供本件訴訟釋明用之事證(即起訴狀第3頁所載之醫療收據、看護費、補充營養品、購置醫療輔具、生活上額外增加必要的支出費用證明單據)。
㈡上開事證應另提繕本3份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