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費宏泰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費宏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費宏泰前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
6月8日以98年度訴字第4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而於98年7月13日確定,並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3月9日法矯字第1010104742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2年4月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月29日。法務部矯正司乃以101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7421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