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莊慶雲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複代理人 黎筱汶 被告 蔣鳳
蔣梅蘭 蔣花蘭 周雲開周玉英 周茂蘭 周杏春 古榮鑑 古榮飛 周古玉英 陳美臻 何昆燁 何佳錡 何宏聰何貴珍 何秋容 何柔澐 何貴煌 蔣正財 蔣秀琪幹水 蔣德光 蔣陳甚 (即 蔣德榮 之繼承人) 蔣炎如 (即蔣德榮之繼承人) 蔣開 淵(即蔣德榮之繼承人) 蔣雅惠 (即蔣德榮之繼承人) 蔣筠僑 (即蔣德榮之繼承人) 蔣德民 蔣德褔 蔣貴英 蔣貴蘭 蔣桂妹 蔣中慈 蔣中榮 蔣秋娥 蔣仁文 蔣仁泉仁山蔣月蔣月嬌 蔣月惠 蔣月鳳 蔣月華 王德亮 王梅英 林王 桂英 王菊英 蔣添得 蔣添進 蕭蔣 大妹 蔣梅英 蔣梅金 蔣玉英 蔣月英 蔣貴美 蔣朱凱 蔣添鑫 蔣金菊 蔣月菊 蔣幸蓉 蔣宜樺 蔣余秋蘭 蔣炳勝 蔣忠城 蔣添樺 蔣瑞珠 蔣瑞琴 余素貞 蔣正雄 蔣天紘蔣正達正凱 蔣瑞美 蔣瑞雲 羅正光 羅榮羅吉郎 彭文明 (即彭 蔣水妹 之繼承人) 彭文鉁 (即 彭蔣水妹 之繼承人) 劉彭月 娥(即彭蔣水妹之繼承人) 彭金娥 (即彭蔣水妹之繼承人)蔡 彭麗琴 (即彭蔣水妹之繼承人) 彭月瑩 (即彭蔣水妹之繼承人) 蔣鳳妹蔣來妹 蔣政川 蔣添國 趙蔣 喜美 蔣富美 曾蔣 菊美 蔣秀美伍美 張余月清 張鴻森 張鴻正 張淑美 張金全 張添福 張利守 張梅張梅英 羅幼玲 涂田昌 涂欽倫 涂欽敬 羅秋廷 羅月清 蔣四妹蔣秀英 羅美權 朱修仁 朱柏璇梁次妹 蔣竹妹 楊鍾月娥 馮勝康 馮勝霖 馮旭睿 馮存佑詩涵 馮鑸善 馮印龍 馮玉恩 廖馮 美泉 馮森熒 馮勝鏋 馮世欽 (即 馮財善 之繼承人) 馮則 維(即馮財善之繼承人) 馮靖博 (即馮財善之繼承人) 陳潤開 陳建成杜滿足 (即 陳增財 之繼承人) 陳永杰 (即陳增財之繼承人) 陳永峰 (即陳增財之繼承人) 陳雪慧 (即陳增財之繼承人) 陳安有 陳增福陳玉英陳美娥 陳秀蘭宋水妹 蔣慶良 蔣慶洋 蔣慶洲 蔣秋英 邱慶傳 蔣慶潤 蔣美喬 (即 蔣月娥 之繼承人) 川島 二美男(即蔣月娥之繼承人) 蔣月霞 詹霖沐 詹霖榮 詹霖寶 詹前秀 詹堂妹 詹左妹 蔣盛昌 呂財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呂紹鎮 被告 蔣盛洧
蔣德龍 蔣德海 (監護宣告)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蔣 薛春蓮 被告 蔣德洪
蔣盛煌 蔣盛淇 蔣朝隆 蔣偉賢 蔣茂森 蔣錦榮 蔣茂松 蔣瑞盟 蔣坤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 蔣鳳英施蔣梅蘭 、蔣花蘭、周雲開、 黃周玉英 、周茂蘭、周杏春、古榮鑑、古榮飛、周古玉英、陳美臻、何昆燁、何佳錡、何宏聰、 鍾何貴珍 、何秋容、何柔澐、何貴煌、蔣正財、蔣秀琪、 蔣幹水 、蔣德光、蔣陳甚、蔣炎如、 蔣開淵 、蔣雅惠、蔣筠僑、蔣德民、 蔣德福 、蔣貴英、蔣貴蘭、蔣桂妹、蔣中慈、蔣中榮、蔣秋娥、蔣仁文、蔣仁泉、 蔣仁山 、陳蔣月英、蔣月嬌、蔣月惠、蔣月鳳、蔣月華、王德亮、王梅英、林 王桂英 、王菊英、蔣添得、蔣添進、蕭 蔣大妹 、蔣梅英、蔣梅金、蔣玉英、蔣月英、蔣貴美、蔣朱凱、蔣添鑫、蔣金菊、蔣月菊、蔣幸蓉、蔣宜樺、蔣余秋蘭、蔣炳勝、蔣忠城、蔣添樺、蔣瑞珠、蔣瑞琴、余素貞、蔣正雄、蔣天紘、 蔣正凱 、蔣瑞美、蔣瑞雲、羅正光、 羅榮妹 、羅吉郎、彭文明、彭文鉁、 劉彭月娥 、彭金娥、 蔡彭麗琴 、彭月瑩、蔣鳳妹、 陳蔣來妹 、蔣政川、蔣添國、趙 蔣喜美 、蔣富美、曾 蔣菊美 、蔣秀美、 蔣伍美 、張余月清、張鴻森、張鴻正、張淑美、張金全、張添福、張利守、 張梅嬌 、張梅英、羅幼玲、涂田昌、涂欽倫、涂欽敬、羅秋廷、羅月清、蔣四妹、 張蔣秀英 、羅美權、朱修仁、 朱伯璇 應就其被繼承人 蔣澄富 所遺坐落新竹縣○○鎮○○○段○○○○○○號土地,地目旱,面積一0一六五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六十分之十,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 鍾梁次妹 、蔣竹妹、楊鍾月娥應就其被繼承人 蔣勝金 所遺坐落新竹縣○○鎮○○○段○○○○○○號土地,地目旱,面積一0一六五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六十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馮勝康、馮勝霖、馮旭睿、馮存佑、 馮詩涵 、馮鑸善、馮印龍、馮玉恩、廖 馮美泉 、馮森熒、馮勝鏋、馮世欽、 馮則維 、馮靖博應就其被繼承人 蔣盛沐 所遺坐落新竹縣○○鎮○○○段○○○○○號土地,地目旱,面積一0一六五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六十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陳潤開、陳建成、陳杜滿足、陳永杰、陳永峰、陳雪慧、陳安有、陳增福、 楊陳玉英邱陳美娥 、陳秀蘭、 蔣宋水妹 、蔣慶良、蔣慶洋、蔣慶洲、蔣秋英、邱慶傳、蔣慶潤、蔣美喬、 川島二美男 、蔣月霞、詹霖沐、詹霖榮、詹霖寶、詹前秀、詹堂妹、詹左妹應就其被繼承人 蔣接祿 所遺坐落新竹縣○○鎮○○○段○○○○○號土地,地目旱,面積一0一六五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六十分之二,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新竹縣○○鎮○○○段○○○○○號土地,地目旱,面積一0一六五平方公尺土地,准依下列方法分割:如附圖編號E部分土地,面積一六二七平方公尺,歸原告莊慶雲所有;如附圖編號A部分,面積一六二七平方公尺,歸被告蔣鳳英、施蔣梅蘭、蔣花蘭、周雲開、黃周玉英、周茂蘭、周杏春、古榮鑑、古榮飛、周古玉英、陳美臻、何昆燁、何佳錡、何宏聰、鍾何貴珍、何秋容、何柔澐、何貴煌、蔣正財、蔣秀琪、蔣幹水、蔣德光、蔣陳甚、蔣炎如、蔣開淵、蔣雅惠、蔣筠僑、蔣德民、蔣德福、蔣貴英、蔣貴蘭、蔣桂妹、蔣中慈、蔣中榮、蔣秋娥、蔣仁文、蔣仁泉、蔣仁山、陳蔣月英、蔣月嬌、蔣月惠、蔣月鳳、蔣月華、王德亮、王梅英、 林王桂英 、王菊英、蔣添得、蔣添進、 蕭蔣大妹 、蔣梅英、蔣梅金、蔣玉英、蔣月英、蔣貴美、蔣朱凱、蔣添鑫、蔣金菊、蔣月菊、蔣幸蓉、蔣宜樺、蔣余秋蘭、蔣炳勝、蔣忠城、蔣添樺、蔣瑞珠、蔣瑞琴、余素貞、蔣正雄、蔣天紘、蔣正凱、蔣瑞美、蔣瑞雲、羅正光、羅榮妹、羅吉郎、彭文明、彭文鉁、劉彭月娥、彭金娥、蔡彭麗琴、彭月瑩、蔣鳳妹、陳蔣來妹、蔣政川、蔣添國、趙蔣喜美、蔣富美、 曾蔣菊美 、蔣秀美、蔣伍美、張余月清、張鴻森、張鴻正、張淑美、張金全、張添福、張利守、張梅嬌、張梅英、羅幼玲、涂田昌、涂欽倫、涂欽敬、羅秋廷、羅月清、蔣四妹、張蔣秀英、羅美權、朱修仁、朱伯璇維持 公同 共有;如附圖編號B部分土地,面積一六二平方公尺,歸被告鍾梁次妹、蔣竹妹、楊鍾月娥維持公同共有;如附圖編號C部分土地,面積一六二平方公尺,歸被告馮勝康、馮勝霖、馮旭睿、馮存佑、馮詩涵、馮鑸善、馮印龍、馮玉恩、 廖馮美泉 、馮森熒、馮勝鏋、馮世欽、馮則維、馮靖博維持公同共有;如附圖編號D部分土地,面積三二五平方公尺,歸被告陳潤開、陳建成、陳杜滿足、陳永杰、陳永峰、陳雪慧、陳安有、陳增福、楊陳玉英、邱陳美娥、陳秀蘭、蔣宋水妹、蔣慶良、蔣慶洋、蔣慶洲、蔣秋英、邱慶傳、蔣慶潤、蔣美喬、川島二美男、蔣月霞、詹霖沐、詹霖榮、詹霖寶、詹前秀、詹堂妹、詹左妹維持公同共有;如附圖編號F部分土地,面積三二六平方公尺,歸被告蔣盛昌、呂財豐,按其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如附圖所示編號G部分土地,面積三二五平方公尺,歸被告蔣盛洧所有;如附圖編號H部分土地,面積三二五平方公尺,歸被告蔣德龍、蔣德海、蔣德洪按其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如附圖編號I部分土地,面積八一四平方公尺,歸被告蔣盛煌所有;如附圖編號J部分土地,面積八一四平方公尺,歸被告蔣盛淇所有;如附圖編號K部分土地,面積八一四平方公尺,歸被告蔣朝隆所有;如附圖編號L部分土地,面積八一四平方公尺,歸被告蔣偉賢所有;如附圖編號M部分土地,面積四0七平方公尺,歸被告蔣茂森所有;如附圖編號N、O部分土地,面積五四二平方公尺,歸被告蔣錦榮、蔣茂松按其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如附圖編號P部分土地,面積二七二平方公尺,歸被告蔣瑞盟所有;如附圖編號Q部分土地,面積四0七平方公尺,歸被告蔣坤城所有;如附圖編號R1、R2部分土地,面積四0二平方公尺,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原應有部分比例繼續維持共有,作為道路通行使用。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除蔣盛煌、蔣盛淇外,其餘被告均經受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或請求基礎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又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中,就坐落新竹縣○○鎮○○○段○○○○○○號土地之共有人,初僅就蔣澄富、蔣勝金、蔣盛沐、蔣接祿、 蔣接枝 、蔣盛昌、蔣盛洧、蔣德龍、蔣德海、蔣德洪、蔣盛煌、蔣盛淇、蔣朝隆、蔣偉賢、呂財豐等列為被告提起訴訟,嗣因共有人蔣澄富、蔣勝金、蔣盛沐、蔣接祿、蔣接枝及蔣澄富之繼承人蔣德榮、彭蔣水妹、蔣盛沐之繼承人馮財善、蔣接祿之繼承人蔣月娥等人已死亡,故原告追加如附表且撤回非共有人等人(詳如附表編號1至4),並以附表編號1至
4、6至20之被告聲請就系爭土地予以分割,核屬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且被告並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視為同意原告訴之撤回,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坐落新竹縣○○鎮○○○段○○○○○號土地,係兩造所共有,而上開土地之共有人及應有部分,詳如附表所載。
㈡又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共有人間亦無不為分割之
協議,苟共有關係長期存續,共有關係將益形複雜,土地亦必無法有效利用,對所有共有人均有害無利,爰依民法第82
4條第2項規定請求分割,以謀取系爭土地之最大經濟效用,敬請明察為感。
㈢另原共有人蔣澄富、蔣勝金、蔣盛沐、蔣接祿等4人已死亡
,繼承人等均未辦理繼承登記,爰聲請就上開4人之繼承人為主文第1項至第4項之繼承登記。
㈣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5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呂財豐部分:部分共有人就系爭土地建有房屋,其餘為
空地,希望留有聯外道路;另就分割方案中之R1、R2道路部分,希望原告可以提存工程所需金額後,才辦理分割出售。
㈡被告蔣茂松部分:同意分割。
㈢被告蔣德洪部分:系爭土地上建有房屋,希望保有系爭土地上之水井可供使用。
㈣被告蔣仁泉部分:希望每塊土地都留有出入道路,且被告蔣
盛昌及蔣幹水目前都住在系爭土地上,須保留目前之蔣家宗祠所在位置予蔣幹水使用並續保有,蔣盛昌所居住使用之位置亦須保留。
㈤被告蔣梅蘭部分:對於分割方案沒有意見。
㈥被告蔣盛淇、蔣盛煌、蔣偉賢部分:就系爭土地種有果樹,希望就果樹植種位置予以分割。
㈦被告楊鍾月娥:對於分割方案沒有意見。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系爭筆土地分別係原告及如附表所示之被告等所共
有,其等於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亦如附表所示,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戶籍謄本為證,復為被告等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乃直接對共有物之權利有所變動,性質上屬處分行為,故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已死亡者,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其繼承人,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訴請分割共有物,而於該繼承人為被告之情形,為求訴訟之經濟,原告可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一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68年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㈡、70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㈡、69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土地共有人即被繼承人蔣澄富、蔣勝金、蔣盛沐、蔣接祿等已去世,並分由如附表所示之被告等人共同繼承之事實,有原告所提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現戶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惟上開繼承人均迄今未就所繼承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請求上開繼承人之被告辦理繼承登記,自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
㈢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情形,而原告及被告等未就系爭土地有不分割之協議,其等既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原告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再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
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98年1月23日總統公布修正、同年7月24日施行之民法第
824條定有明文。因此請求共有物之分割,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法院為共有物分割時,應斟酌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益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並應符合公平原則,且社會利益亦應考慮在內。而各共有人在分割前之使用狀況,固應加以考量,惟該使用狀況縱共有人間有分管之約定,法院亦不受其拘束。
㈤次查,系爭土地中,部分建有建物,現場有門牌號碼為新竹
縣關西鎮下南片75-1號之1層磚瓦屋,為原告使用;並有蔣氏宗親所建蓋之祠堂「樂安堂」,緊鄰祠堂為被告蔣盛昌所建蓋並居住使用之2層加強磚造房屋,門牌為關西鎮下南片
101號,並有緊鄰上開建物同門牌之2棟1層加強磚造之房屋分為蔣炳勝、蔣幹水居住使用,另於其餘空地則部分供被告蔣盛淇、蔣偉賢、蔣朝隆與蔣盛煌種植果樹,部分為鋪設柏油之道路之情,業據本院會同兩造勘驗現場,並囑託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屬實,有勘驗筆錄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憑(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64號卷九第181頁至第182頁)。
㈥本院審酌系爭土地現有之使用狀況與相鄰土地整體使用情形
,先行決定系爭土地對外聯絡道路後,並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分割意願、部分願意繼續維持共有暨顧全現有地上物之經濟價值、蔣家子嗣祭祀利益,末基於公平性以抽籤決定部分分割後位置等情況,本院認應採取如附圖所示之方案為系爭土地之分割方式,茲分述如下:經查,系爭土地之原使用狀況已如前述,基於全體共有人就系爭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並考量部分共有人就系爭土地上表示願意維持共有,原告與到庭被告皆同意分配如附圖所示,茲分述如下:
⒈如附圖所示:原告分得編號E土地,面積1,627平方公尺
;被告蔣鳳英、施蔣梅蘭、蔣花蘭、周雲開、黃周玉英、周茂蘭、周杏春、古榮鑑、古榮飛、周古玉英、陳美臻、何昆燁、何佳錡、何宏聰、鍾何貴珍、何秋容、何柔澐、何貴煌、蔣正財、蔣秀琪、蔣幹水、蔣德光、蔣陳甚、蔣炎如、蔣開淵、蔣雅惠、蔣筠僑、蔣德民、蔣德福、蔣貴英、蔣貴蘭、蔣桂妹、蔣中慈、蔣中榮、蔣秋娥、蔣仁文、蔣仁泉、蔣仁山、陳蔣月英、蔣月嬌、蔣月惠、蔣月鳳、蔣月華、王德亮、王梅英、林王桂英、王菊英、蔣添得、蔣添進、蕭蔣大妹、蔣梅英、蔣梅金、蔣玉英、蔣月英、蔣貴美、蔣朱凱、蔣添鑫、蔣金菊、蔣月菊、蔣幸蓉、蔣宜樺、蔣余秋蘭、蔣炳勝、蔣忠城、蔣添樺、蔣瑞珠、蔣瑞琴、余素貞、蔣正雄、蔣天紘、蔣正凱、蔣瑞美、蔣瑞雲、羅正光、羅榮妹、羅吉郎、彭文明、彭文鉁、劉彭月娥、彭金娥、蔡彭麗琴、彭月瑩、蔣鳳妹、陳蔣來妹、蔣政川、蔣添國、趙蔣喜美、蔣富美、曾蔣菊美、蔣秀美、蔣伍美、張余月清、張鴻森、張鴻正、張淑美、張金全、張添福、張利守、張梅嬌、張梅英、羅幼玲、涂田昌、涂欽倫、涂欽敬、羅秋廷、羅月清、蔣四妹、張蔣秀英、羅美權、朱修仁、朱伯璇公同共有編號A土地,面積1,62
7平方公尺;被告鍾梁次妹、蔣竹妹、楊鍾月娥公同共有編號B土地,面積162平方公尺;被告馮勝康、馮勝霖、馮旭睿、馮存佑、馮詩涵、馮鑸善、馮印龍、馮玉恩、廖馮美泉、馮森熒、馮勝鏋、馮世欽、馮則維、馮靖博公同共有編號C土地,面積162平方公尺;被告陳潤開、陳建成、陳杜滿足、陳永杰、陳永峰、陳雪慧、陳安有、陳增福、楊陳玉英、邱陳美娥、陳秀蘭、蔣宋水妹、蔣慶良、蔣慶洋、蔣慶洲、蔣秋英、邱慶傳、蔣慶潤、蔣美喬、川島二美男、蔣月霞、詹霖沐、詹霖榮、詹霖寶、詹前秀、詹堂妹、 詹左妹公 同共有編號D土地,面積325平方公尺;被告蔣盛昌、呂財豐按其應有部分共有編號F土地,面積326平方公尺;被告蔣盛洧分得編號G土地,面積325平方公尺;被告蔣德龍、蔣德海、蔣德洪按其應有部分共有編號H土地,面積325平方公尺;被告蔣盛煌分得編號
I土地,面積814平方公尺;被告蔣盛淇分得編號J土地,面積814平方公尺;被告蔣朝隆分得編號K土地,面積
814平方公尺;被告蔣偉賢分得編號L土地,面積814平方公尺;被告蔣茂森分得編號M土地,面積407平方公尺;被告蔣錦榮、蔣茂松共同分得編號N、O土地,面積54
2平方公尺,並按其持分保持共有;被告蔣瑞盟分得編號
P土地,面積272平方公尺;被告蔣坤城分得編號Q土地,面積407平方公尺;附圖之出入道路即編號R1、R2土地,面積共402平方公尺,由原告與被告依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保持共有,以應符合兩造對系爭土地之最佳利用。
⒉至被告呂財豐辯稱:原告應先提存R1、R2之道路工程費用
云云,查,本件係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係就分割方式之較妥適方案為裁判,被告呂財豐所辯係在分割方式確定後之執行方式與費用,與本件分割共有物尚屬無涉,其前開所辯,尚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系爭土地之分割,為符合公平原則、社會經濟利益及共有人利益之考量,爰判決分割方式如主文第5項所示。
五、末按,兩造就共有物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時,固得由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然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就該部分並不生其訴有無理由之問題,況縱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依法定方法分割,然依民法第825條規定,分割後各共有人間就他共有人分得部分係互負擔保責任,即該判決尚非片面命被告負義務;遑論各共有人主張不同之分割方法,以致不能達成協議,無寧為其等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如僅因法院准原告分割共有物之請求,即命被告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不免失衡。從而,本件分割結果,共有人既屬均蒙其利,茲斟酌全體共有人所受利益,並參酌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命全體共有人依如原應有部分,分擔訴訟費用。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
┌──┬─────────────────┬─────┬──────┬──────┬──────┬─────┬───────┐│編號│姓名│原應有部分│原應有部分│分得部分(依│分得部分│分得部分之│按原應有部分計│││││面積│複丈成果圖)│面積│應有部分│算個別分擔道路│││││(平方公尺)││(平方公尺)││面積│││││││││(平方公尺)│├──┼─────────────────┼─────┼──────┼──────┼──────┼─────┼───────┤│1│「蔣澄富」之繼承人(共111人):│10/60│1694│A│1627│由蔣鳳英等│67│││蔣鳳英、施蔣梅蘭、蔣花蘭、周雲開、│││││111 人公同 ││││黃周玉英、周茂蘭、周杏春、古榮鑑、│││││共有││││古榮飛、周古玉英、陳美臻、何昆燁、│││││││││何佳錡、何宏聰、鍾何貴珍、何秋容、│││││││││何柔澐、何貴煌、蔣正財、蔣秀琪、蔣│││││││││幹水、蔣德光、蔣陳甚、蔣炎如、蔣開│││││││││淵、蔣雅惠、蔣筠僑、蔣德民、蔣德福│││││││││、蔣貴英、蔣貴蘭、蔣桂妹、蔣中慈、│││││││││蔣中榮、蔣秋娥、蔣仁文、蔣仁泉、蔣│││││││││仁山、陳蔣月英、蔣月嬌、蔣月惠、蔣│││││││││月鳳、蔣月華、王德亮、王梅英、林王│││││││││桂英、王菊英、蔣添得、蔣添進、蕭蔣│││││││││大妹、蔣梅英、蔣梅金、蔣玉英、蔣月│││││││││英、蔣貴美、蔣朱凱、蔣添鑫、蔣金菊│││││││││、蔣月菊、蔣幸蓉、蔣宜樺、蔣余秋蘭│││││││││、蔣炳勝、蔣忠城、蔣添樺、蔣瑞珠、│││││││││蔣瑞琴、余素貞、蔣正雄、蔣天紘、蔣│││││││││正凱、蔣瑞美、蔣瑞雲、羅正光、羅榮│││││││││妹、羅吉郎、彭文明、彭文鉁、劉彭月│││││││││娥、彭金娥、蔡彭麗琴、彭月瑩、蔣鳳│││││││││妹、陳蔣來妹、蔣政川、蔣添國、趙蔣│││││││││喜美、蔣富美、曾蔣菊美、蔣秀美、蔣│││││││││伍美、張余月清、張鴻森、張鴻正、張│││││││││淑美、張金全、張添福、張利守、張梅│││││││││嬌、張梅英、羅幼玲、涂田昌、涂欽倫│││││││││、涂欽敬、羅秋廷、羅月清、蔣四妹、│││││││││張蔣秀英、羅美權、朱修仁、朱伯璇│││││││├──┼─────────────────┼─────┼──────┼──────┼──────┼─────┼───────┤│2│「蔣勝金」之繼承人(共3人):│1/60│169│B│162│由鍾梁次妹│7│││鍾梁次妹、蔣竹妹、楊鍾月娥│││││等3人公同│││││││││共有││├──┼─────────────────┼─────┼──────┼──────┼──────┼─────┼───────┤│3│「蔣盛沐」之繼承人(共14人):│1/60│169│C│162│由馮勝康等│7│││馮勝康、馮勝霖、馮旭睿、馮存佑、馮│││││14 人公同共 ││││詩涵、馮鑸善、馮印龍、馮玉恩、廖馮│││││有││││美泉、馮森熒、馮勝鏋、馮世欽、馮則│││││││││維、馮靖博│││││││├──┼─────────────────┼─────┼──────┼──────┼──────┼─────┼───────┤│4│「蔣接祿」之繼承人(共27人):│2/60│339│D│325│由陳潤開等│14│││陳潤開、陳建成、陳杜滿足、陳永杰、│││││27人公同共││││陳永峰、陳雪慧、陳安有、陳增福、楊│││││有││││陳玉英、邱陳美娥、陳秀蘭、蔣宋水妹│││││││││、蔣慶良、蔣慶洋、蔣慶洲、蔣秋英、│││││││││邱慶傳、蔣慶潤、蔣美喬、川島二美男│││││││││、蔣月霞、詹霖沐、詹霖榮、詹霖寶、│││││││││詹前秀、詹堂妹、詹左妹│││││││├──┼─────────────────┼─────┼──────┼──────┼──────┼─────┼───────┤│5│莊慶雲│1/6│1694│E│1627│1/1│67│├──┼─────────────────┼─────┼──────┼──────┼──────┼─────┼───────┤│6│蔣盛昌│8/420│195│││39/68││├──┼─────────────────┼─────┼──────┤F│326├─────┤14││7│呂財豐│1/70│145│││29/68││├──┼─────────────────┼─────┼──────┼──────┼──────┼─────┼───────┤│8│蔣盛洧│2/60│339│G│325│1/1│14│├──┼─────────────────┼─────┼──────┼──────┼──────┼─────┼───────┤│9│蔣德龍│1/90│113│││1/3││├──┼─────────────────┼─────┼──────┤│├─────┤││10│蔣德海│1/90│113│H│325│1/3│14│├──┼─────────────────┼─────┼──────┤│├─────┤││11│蔣德洪│1/90│113│││1/3││├──┼─────────────────┼─────┼──────┼──────┼──────┼─────┼───────┤│12│蔣盛煌│1/12│847│I│814│1/1│33│├──┼─────────────────┼─────┼──────┼──────┼──────┼─────┼───────┤│13│蔣盛淇│1/12│847│J│814│1/1│33│├──┼─────────────────┼─────┼──────┼──────┼──────┼─────┼───────┤│14│蔣朝隆│1/12│847│K│814│1/1│33│├──┼─────────────────┼─────┼──────┼──────┼──────┼─────┼───────┤│15│蔣偉賢│1/12│847│L│814│1/1│33│├──┼─────────────────┼─────┼──────┼──────┼──────┼─────┼───────┤│16│蔣茂森│5/120│424│M│407│1/1│17│├──┼─────────────────┼─────┼──────┼──────┼──────┼─────┼───────┤│17│蔣錦榮│5/180│282│││1/2││├──┼─────────────────┼─────┼──────┤N、O│542├─────┤22││18│蔣茂松│5/180│282│││1/2││├──┼─────────────────┼─────┼──────┼──────┼──────┼─────┼───────┤│19│蔣瑞盟│5/180│282│P│272│1/1│10│├──┼─────────────────┼─────┼──────┼──────┼──────┼─────┼───────┤│20│蔣坤城│5/120│424│Q│407│1/1│17│├──┴─────────────────┴─────┼──────┼──────┼──────┼─────┼───────┤│分割前後面積│10165││9763││402│├──────────────────────────┴──────┴──────┴──────┴─────┴───────┤│共用道路部分,係依複丈成果圖上R1+R2之總面積402平方公尺,由兩造依原應有持分維持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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