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4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4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2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4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獲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0月12日妨害風化案件,並查扣現金新臺幣2,000元,為被告所有犯罪所得之物,且被告亦經緩起訴處分期滿,爰依刑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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