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附民字第33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原告億裕通運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年度九十七審簡附民字第336號就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4310號侵占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芸珮書記官陳玉娥調解委員林武彥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億裕通運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調解委員林武彥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前匯入原告華南銀行桂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億裕通運有限公司。
二、原告願撤回對被告刑事訴訟。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陳玉娥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