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656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
室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269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以現金新台幣壹拾柒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新台幣伍拾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抗告人供擔保新台幣伍拾萬元,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及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該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 陳明 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同法第526第1、2項亦有規定。
二、抗告人即債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有門牌號碼;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1樓建物之天花板有多處漏水,經委請水電師傅查看,認係相對人所有之同號2樓建物浴室熱水管爆裂及浴室防水層年久失修所導致。經抗告人於民國94年8月初向相對人反應後,相對人以不同理由拖延。詎96年4月13日下午6時42分許,相對人來電稱已透過東森房屋永和秀朗加盟店將其所有系爭2樓房屋售予陳先生,希抗告人與新屋主好好配合修繕事宜,卻隻字未提抗告人房屋內部裝潢之損失。相對人一再拖延修繕,意圖將財產脫售,顯有脫產之虞,債權人並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於50萬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以保全損害賠償債權之請求云云,並提出現場照片、估價單、系爭1、2樓建物登記簿謄本、台北縣永和調解委員會通知、聲請調解書、調解筆錄等為據。
三、經查依抗告人提出之系爭1、2樓建物登記簿謄本、現場照片,認抗告人對請求之原因有相當之釋明,另依抗告人提出之台北縣永和調解委員會通知、聲請調解書等認抗告人對假扣押之原因亦有相當之釋明,然其釋明仍有不足,惟抗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件抗告人聲請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應予准許。原審未及斟酌抗告人提出之台北縣永和調解委員會通知、聲請調解書等,認抗告人未釋明本件假扣押之原因,因而駁回抗告人本件假扣押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酌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擔保金額後,准抗告人就相對人之財產,於抗告人主張之債權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如相對人供如主文第三項所示擔保金額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