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6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聲請人與 張哲凡 、 俞樂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俞樂郁為連帶保證人,惠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張哲凡及俞樂郁「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