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張竣堯 代理人 施俊成 相對人 徐光宏
徐光偉 徐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復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徐百勝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先後設定新臺幣(下同)490萬元、610萬元、900萬元、1,180萬元、1,220萬元、3,5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徐百勝於104年10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7,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一年。嗣徐百勝於104年12月29日死亡,相對人徐光宏、徐光偉、徐光華為其繼承人,相對人等於106年1月4日向聲請人申請延長貸款到期日至106年10月2日,詎相對人等自106年8月2日起即未繳息,尚欠本金7,100萬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6份、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特約事項6份、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5份、借據、除戶戶籍謄本、本院105年11月23日北院隆家家105科繼字第2195號函、申請書、繼承系統表(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於107年1月12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3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北市○○○區○○○段│二│306││477│7分之1││└──┴───┴────┴───┴───┴────────┴─┴──────┴───────┴───────────────┘┌──┬───┬───────┬───────┬───────┬─────────────────┬───┬────────┐│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50│臺北市○○區○○○○段二小段30│鋼筋混凝土造│7層255.66│陽台23.74│1分之1│││││安路一段116巷1│6地號││總面積279.4│││││││0號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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