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5114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謝婷宇 被告 邱謙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肆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於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7萬3467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嗣變更請求金額為217萬4547元。經核上開變更所請求之數額,並無變動其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核屬應受判決事項之擴張,依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2年2月22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
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依約繳納本息,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就該帳款之餘額按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計付循環利息,並應繳納逾期滯納金。如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另應按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100元計付手續費。詎被告自106年9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2299元(內含本金1059元、利息40元、費用120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如期還款,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㈡被告於101年7月18日向原告申請滿福貸信用貸款(帳戶編號
:0000000000000000),又分別於103年8月25日、104年8月26日、105年8月23日、106年5月26日申請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約定利息分別按年息6.99%、10.99%、16.99%、17.38%計付,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到期日借款本金餘額依年息20%計付,並應繳納動用手續費、逾期滯納金等費用,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自106年7月13日起即未依約如期繳款,尚欠217萬1881元(內含本金205萬803元、利息6萬6806元、費用5萬4272元)及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利息未予清償,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5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㈢被告於85年8月1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依約繳納本息,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就該帳款之餘額按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計付循環利息。詎被告自106年9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367元及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利息未如期還款,被告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電腦帳務資料、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月結單等件為證,核與原告主張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新│計息本金(新│應給付之利息││││臺幣)│臺幣)││├──┼────┼──────┼──────┼────────────┤│1│信用卡│2,299元│1,059元│自106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79%計算│├──┼────┼──────┼──────┼────────────┤│2│信用貸款│2,171,881元│700,305元│自106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99%計算│├──┼────┼──────┼──────┼────────────┤│3│信用貸款│同上│317,841元│自106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99%計算│├──┼────┼──────┼──────┼────────────┤│4│信用貸款│同上│482,066元│自106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99%計算│├──┼────┼──────┼──────┼────────────┤│5│信用貸款│同上│550,000元│自106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38%計算│├──┼────┼──────┼──────┼────────────┤│6│信用貸款│同上│591元│自106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7│信用卡│367元│367元│自106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79%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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