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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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506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張曉明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一件。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