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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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5年7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5年月11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爰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