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高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高賓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許高賓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相關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犯罪行為時均在刑法第50條修正公布、生效後,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惠芳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2年6月5日│102年6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4163號│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5909號││年度案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最後├────┼───────────────┼───────────────┤││案號│102年度審交易字第762號│102年度交簡字第36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22日│102年9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同左││確定├────┼───────────────┼───────────────┤││案號│102年度審交易字第762號│102年度交簡字第3693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8月22日│102年10月29日│├───┴────┼───────────────┼───────────────┤│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421號│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39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