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7月11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2135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0967號),判處有期徒刑陸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江國華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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