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1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9月1日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123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1170號、94年度偵字第1448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