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28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秀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育祥 (原名:
陳昱仁 、 陳星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7,546元,應繳裁
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0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