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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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6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阮氏 調 女 25.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年2月18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04880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阮氏調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0年2月10日晚上10時35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
同)1,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㈡證人即嫖客 鎌田容輔 於警詢時之證詞。
㈢扣案之衛生紙團。
㈣現場照片14張。
三、至被移送人固矢口否認有何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惟綜觀上開證據,已足認被移送人有前揭行為,是被移送
人所辯,不足採信,併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