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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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181號
聲請人 張惠芳
法定代理人 吳敏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山河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
退還溢收聲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聲請人之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又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不徵收聲請裁判費,惟原告自行繳納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此有本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可稽,聲請人顯有溢繳聲請裁判費3,000元,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馬正道